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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26631 號
要旨
祭祀公業財產之處分,應得派下員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如為債權讓與,受讓人持憑「債權轉讓契約書」及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財產之處分,應得派下員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規定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業經本院秘書長 79 年 8 月 13 日(79)秘台廳一字第 01938 號函載在案。茲「祭祀公業高○○祖」之管理人高□□將該公業對「△△傢俱有限公司」及「○○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債權轉讓契約書」及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依前開敘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