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決字第 100001953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主旨

臺中市政府函請釋疑該市和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因住居所距離區公所遙遠,委員除支領出席費外可否再支領額外之交通補助費用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12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33208 號書函。二、按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次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另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目規定,鄉、鎮、市調解業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是以,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屬調解行政事項,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酌處(本部 92 年 1 月 21 日法律字第0920000380 號書函及同年 4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20013453 號函參照)。另查原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行政經費編列原則」及「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現均已廢止)規定,並未再區分出席費及交通費,併予敘明。 三、至有關來函所詢臺中市和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住居所距離區公所遙遠,因該區為泰雅族南勢群傳統聚居地,為協助大多數原住民排解糾紛,得否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予該區調解委員因地制宜,於現行出席交通費外,另支給其他補助費用乙節,仍請 貴部參照前項說明本於職權自行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決字第 10000195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