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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刑二字第 100001938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0 年 08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官訊問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後,命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仍應視實際情形命被告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之條件,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及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人安全之事項

主旨

法官於訊問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請衡酌具體個案情形,妥為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條附條件命令之規定,覈實命被告遵守,以確實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請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 100 年第 1 次重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個案研討會議臨時會決議事項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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