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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7055 號
要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6 條、第 8 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目前公務機關將最新人事異動資料公開於網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0 年 6 月 21 日局企字第 1000039791 號書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總統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新修正個資法)尚未施行,現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現行個資法)規定,合先敘明。依現行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現行個資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參照)。而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依現行個資法第 8 條本文規定,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有同條但書所定 9 款情形之一(即 1. 法令明文規定者、2.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3.為維護國家安全者、4.為增進公共利益者、5.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6.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7.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8.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及 9.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始得為之。是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代號:002 人事行政管理)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又以網站公告方式公開人事異動訊息及公告內容尚須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即應考量在有助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選擇採取對於當事人權益受損最小之方式為之,且所採取之方式與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得顯失均衡,以避免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三、俟新修正個資法公告施行後,本件即應依新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16 條及第 28 條辦理,惟結論與現行法並無不同,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