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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233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時,應將兒童及少年安置於依法設立且辦理相關業務之福利機構,並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另自 101 年度起,司法院將僅支援安置於合法設立之機構個案所需之費用

主旨

提示法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時之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注意辦理。

說明

一、頃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副知略以,「中華民國希○崙全人關懷協會」所設位於楊梅市之安置處所,非屬經該府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依法不得安置兒童及少年,建請法院勿將兒童及少年安置於該處,以維其權益。

二、依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3 點規定,法院應將兒童及少年安置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遴選機構時,應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並不得遴選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者。請轉知所屬注意依規定本於權責妥處。

三、檢附內政部兒童局 100 年 9 月 15 日提供之經許可設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一覽表(含 100 年 6 月底前安置床位概況)供參。有關主管機關評鑑情形,請至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少年業務專區查詢。另自 101年度起,本院編列之支援款,將僅支應安置於合法設立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個案所需之費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桃園縣政府(無附件)、內政部兒童局(無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233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法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時,應將兒童及少年安置於依法設立且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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