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7008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違規事實是否同一,行政機關應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

主旨

有關行為人共同偽造文書,私運貨物進口案,經刑事判決確定,惟其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行為未於判決主文內諭知有罪及其刑罰,而於判決理由內敘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該私運行為是否生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同一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效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25 日台財關字第 0990055227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3 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本件財政部來函所述事實與法院判決所載事實,仍不明確,就修正後討論議題一,多數委員傾向採甲說(數行為說)。(二)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之違規事實是否同一,有無行政罰法第2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行政機關應本諸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之。」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7008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