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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14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公務機關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8 條等規定要件,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合法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旨

關於交通部基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駕駛人換照業務之需,請 貴部定期傳輸全國身心障礙手冊基本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8 月 3 日台內社字第 100015434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經總統於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尚未施行,目前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合先敘明。交通部基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駕駛人換照業務之需,為判斷駕照持有人之體格體能有否達不適合駕車之情形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6 條規定為換發與否之核定,故需向 貴部蒐集全國身心障礙手冊個人資料,如符合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等要件之一,自得為之。三、又依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準此, 貴部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交通部,符合上開「法令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要件之一者,且符合本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合法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於本件有關全國身心障礙手冊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有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應由 貴部依身心障礙手冊所定之等級及個人資料之範圍,就交通部為執法判斷所需之必要性個人資料(此部分可請交通部再為詳細說明)而為審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214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公務機關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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