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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50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乃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以求處罰允

主旨

貴府函詢關於視聽歌唱業之定義及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9 月 14 日北府法規字第 100125781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是以,本條乃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以求處罰允當(行政罰法第 18 條立法理由第 1 點參照)。然本件所述經濟部 92 年 4 月 23 日經商七字第 09202408260 號及內政部92 年 5 月 15 日營署都字第 0920023799 號函,乃係針對具體事實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10 款之處罰構成要件所為之釋示,與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審酌因素無涉,合先敘明。

三、至於依上開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如將小吃店或飲料店納入規範並課予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須否修正相關法規,事屬內政部營建署就主管法規之認定問題,仍請逕向該部洽詢為宜。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250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第 18 條乃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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