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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301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在 100 年 11 月 23 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後,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之徵收,均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相同,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並不溯及既往適用。另執行法院代為扣繳稅款時,應同時注意地方稅優先於國稅之原則

主旨

有關 100 年 11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適用,如說明所示,請 查照。

說明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是修正後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之徵收,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相同,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又該修正條文未有溯及適用之規定,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限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因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所生之營業稅,始有適用。另地方稅法通則第 7條第 1 款規定:「地方稅優先於國稅」,執行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3 項規定代為扣繳各該稅款時,宜併注意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民事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301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在 100 年 11 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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