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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506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8 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令查緝走私,基於特定目的且必要,得蒐集查緝走私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法提供報關資料協助,亦符合法令明文規定及增進公共利益要件,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旨

有關 鈞院函轉監察院糾正相關機關毒品防治工作未盡完善(監察院 100年 7 月 8 日院台司字第 1002630165 號函),並請本部依前開調查意見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100 年 9 月 13 日院臺財字第 1000103005 號函。二、有關資料庫整合之立法,查目前國外尚無相關立法例可資參考,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函請財政部及內政部表示意見,謹參酌該二機關意見研提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尚未施行,目前仍適用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現行法),是就財政部來函所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目前尚未施行。依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現行個資法)第 7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同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準此,內政部警政署如為執行法令規定之職掌(查緝走私),基於業務之特定目的內且屬必要範圍者,自得蒐集相關查緝走私之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關稅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將保有之報關資料提供內政部警政署,如與該局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亦非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而係為協助警政署有效查緝毒品走私,應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1 款「法令明文規定」及第 4 款「增進公共利益」,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對該個人資料之利用,仍應注意同法第 6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規定,亦即蒐集及利用均應符合比例原則。觀諸本件監察院之調查意見似係限於彙整具有黑幫背景、吸毒、販毒等前科之報關行或貨主之名冊,應非如財政部來函所述,係屬全面開放通關系統之情形。從而,本件監察院之調查意見,認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整合相關資訊系統就必要個人資料與司法警察機關共享有效打擊毒品犯罪乙節,依上開說明,如何在符合必要性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允宜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再行積極協調研議,本部將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法制意見。

(二)另新法雖尚未施行,然上開系統未來如有整合建置之規劃,仍宜斟酌新法規定;尤其涉及犯罪前科資料部分,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均應符合新法第 6 條(如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等)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檢附財政部 100 年 11 月 17 日台財海字第 1001021920 號函、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警字第 1000890615 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財政部、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0506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發布,要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8 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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