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1255 號
要旨
我國與大陸尚未對於遠距訊問事項訂有協議,故法院對大陸地區證人之訊問,仍應參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3 章第 8 條關於調查取證之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 貴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詢得否依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遠距訊問大陸地區證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1 年 1 月 10 日院鼎文廉字第 1010000209 號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 12 月 26 日中院彥刑偉 100 易 1965 字第 131360 號函。
二、按遠距視訊係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現行遠距視訊係在監獄或看守所設置一個視訊終端,作為「視訊法庭」,而「審判法庭」則為另一個視訊終端,連線之結果,「視訊法庭」似屬於「審判法庭」之延伸(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53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遠距視訊乃司法權具體行使,擬於境外為之,應以法有明文或雙方訂有協議為前提,現行法及陸我雙方尚乏此項規定。函詢有關遠距訊問大陸地區證人乙案,允請參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3 章第 8條關於調查取證「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斟酌囑託受請求方之法官意見為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