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向法院登記。得否合併及其條件、程等,則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故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涉及組織變更,得否依民法第6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仍應依個案具體情形衡酌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受理「財團法人臺灣省○○市召會」因應縣市合併,擬與地方教會財團法人合併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1 月 11 日台內民字第 1010069644 號函。 二、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旨在規範財團法人合併後應向法院辦理相關之登記。至於旨揭財團法人得否合併、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核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該財團法人業務監督及管理之權責範圍。另旨揭財團法人合併如涉及組織變更等事項,得否依民法第 6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事涉具體個案,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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