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3720 號
要旨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 7 點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擬運用獎勵金支付該會各委員及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衡酌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予以統籌彈性運用,似無不可
主旨
有關調解委員等直系親屬婚喪喜慶之禮金或奠儀,可否由本部核發之調解獎勵金支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12 日府民行字第 1015305522 號函。
二、按本部於 90 年度之前所核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事件補助款,其目的僅供加強推展調解業務之用;至於 90 年度後本部所核發之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 7點之規定,係由受獎單位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但不得平均分配;其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由受獎單位定之。本件來函所述,貴市西區調解委員會擬運用該筆獎勵金,支付該會各委員及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婚喪喜慶之禮金或奠儀乙節,如係依上開要點之規定,衡酌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予以統籌彈性運用,似無不可。惟請注意應於支用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核銷。
正本
嘉義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