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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5942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民法第 32 條等規定參照,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能否從事投資及投資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相關規定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市文化基金會函,為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之「投資規範」究有無法令明確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6 月 6 日嘉市文推字第 1010002847 號函。

二、查我國民法對於財團法人之「投資」行為,未設有統一規範。財團法人能否從事投資,以及可為投資之額度、標的與比例為何,仍應視該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例如其據以成立之法規有無特別規定)或其他相關投資規定(諸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規定)、投資行為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範圍以及有無違反主管機關之許可條件(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三、另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捐助章程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故財團法人如因投資行為而受有利益,須將所得利益捐作公益事業或維持自身運作之用,不得有盈餘分派行為,方與其設立之公益目的無違,附此敘明。

正本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1005942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民法第 32 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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