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0591 號
要旨
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利於「家調」、「家移調」等字別家事調解事件之統計,修正「地方法院家調、家協、家移調事件處理紀錄表」為「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事件處理紀錄表」,各地方法院於旨揭紀錄表所列事件終結時,應填具該表附於卷宗送請統計室報結
主旨
檢送「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事件處理紀錄表」1 份,請轉知所屬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填具,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利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事件相關字別(「家調」、「家移調」」、「家非調」」、「家非移調」)之統計,爰將「地方法院家調、家協、家移調事件處理紀錄表」修正為旨揭表格。
二、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家事業務之書記官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報結前,填具本表附於卷宗,一併送請統計室報結,原使用之「地方法院家調、家協、家移調事件處理紀錄表」自 101 年 7 月 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98 年 7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5648 號函,自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