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59130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主旨

有關臺北市「慈仁八村」原眷戶遷建「萬隆營區改建基地」信賴保護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5 月 31 日國政眷服字第 101000741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及第 120 條第 1 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2 、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同法第 119 條臚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本部 89 年 10 月 11 日 89 法律字第 000286 號函、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10700023 號函、94 年 11 月2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3844 號、95 年 05 月 17 日法律字第0950016541 號、96 年 11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38653 號函參照)。本案所詢臺北市「慈仁八村」原眷戶遷建「萬隆營區改建基地」,有無本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乙節,仍宜請貴部依具體個案情節,參諸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0591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