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訂定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包括辦理稅務事件、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及於保全證據程序,協助調查證據,並自 101.09.06 起實施
主旨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訂定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同條第 1 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第 1 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辦理稅務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專業意見。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第 2 項)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二、本院依上開法律之授權,訂定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自 101 年 9月 6 日起辦理事件之範圍如下: (一)辦理稅務事件。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於保全證據程序,協助調查證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