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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8549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法院所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應接受專業訓練課程及專業講習課程,並於陳報司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名冊中敘明委員已接受之課程名稱及時數,至申請抵免專業訓練或講習事項,則由各法院先初步審核或確認後,再檢附資料向司法院申請

主旨

各法院聘任家事調解委員時,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條第 2 項規定,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本院所舉辦包括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至少 30 小時之專業訓練課程;任期內,應接受本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至少 12 小時,未滿 12 小時者,不得續聘。

二、各法院向本院陳報擬聘任(含新聘、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名冊時,應併敘明各該委員聘任前或任期內已接受之專業訓練或講習之課程名稱及時數;擬聘之委員如為其他法院現任家事調解委員者,因其於聘任前(含新聘、續聘),業依規定完成相關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本院核備,原則上得抵免各該專業訓練,但應於名冊中註明,以利審核。三、擬聘任之委員如有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所定得申請抵免專業訓練或講習之情形者,各法院應先初步審核或確認各該調解委員擬申請抵免之專業訓練(或講習)名稱、課程類別及時數(如附件參考範例及流程圖),於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申請抵免後,再依本院審核情形斟酌是否聘任。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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