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相關刑事案件,對被告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等情形,應以電話傳真方式通知加害人及被害人所在之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並由警察機關回傳確認資料
主旨
為貫徹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精神,並利警察機關落實執行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法院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於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應以電話傳真方式,通知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90 年 3 月 1 日(90)院台廳刑二字第 05024 號及 98 年7 月 28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17778 號函諒達。 二、為利警察機關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被害人之精神,並預採周妥防範措施,法院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諭知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為爭取時效,應將加害人釋放等情事及附條件命被告遵守之情形,以電話傳真方式通知加害人及被害人所在之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由勤務指揮中心下達勤務指揮,並請警察機關填妥法院所附之回傳資料,回傳法院,完成確認程序。如應通知之警察機關有跨縣市之情形,應分別通知之,以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發生。三、另就本院召開有關警察機關如何落實執行法院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被告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所附命被告遵守之條件之議題會議,與會代表建議法院於釋放被告時,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命被告先至警察機關報到,俾警察機關妥為因應,以減少被告再犯或減低危險性。 四、檢送「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被告法院釋放時,附條件命其遵守之事項,如何通知警察機關執行會議」會議紀錄、修正「電話傳真格式」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傳真電話一覽表」各 1 份(如附件)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