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1010030784 號
要旨
自 101.08.26 起,停止適用「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及相關要點
主旨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司法院辦理遴選律師轉任高等法院以下法院法官甄試及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審查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均停止適用,並自 101 年 8 月 26 日生效。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0 年 7 月 4 日院台人四字第 1000016355 號令,自民國 101 年 8 月 26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