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10355 號
要旨
有關法院裁判書之公開方式,目前已不限於編印、出版紙本之裁判書彙編,故是否仍需繼續出版乙案,宜由法院視需要自行決定
主旨
有關函請釋示貴院及所屬各法院每年編印出版之裁判書彙編是否仍需繼續編印出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 年 4 月 12 日院鎮資科字第 1010002329 號函。
二、按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已將原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修正為「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準此,現行裁判書公開之方式,已不限於編印、出版紙本之裁判書彙編。目前各法院裁判書全文均可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裁判書已為公開,各法院是否仍依「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參點、第肆點規定,挑選具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之裁判,繼續出版裁判書彙編供法官參考,宜由各法院視需要自行決定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