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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21685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該規定性質上係對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縱與主管機關所定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規定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涉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等情,仍請依該院 98 年 2 月24 日 98 教正 0004 號糾正案文意旨,檢討前揭要點有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表示具體意見函復該院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1 年 10 月 17 日院臺法字第 1010063328 號函辦理,並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23 日台內法字第 1010339843 號函。

二、按本部 101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50 號函(副本諒達),就監察院囑查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陳訴旨揭要點第 5 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乙案,查復該院略以,旨揭要點第 5 點規定,雖涉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法及比例,但其規範對象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揆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及規範密度應考量憲政體制之影響及行政部門務實回應施政之需求,並應視規範對象之不同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在財團法人法完成立法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仍有強化監督之必要性,故在上開規定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前提下,應認為係對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復查旨揭要點其他規定,未就董、監事之資格、選任方法及董事會職權之行使等涉及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有所規範,經核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三、鑑於旨揭要點第 5 點規定,性質上係對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其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縱與該等主管機關所定設立許可及監督之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之規定(本部 100年 7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00700516 號書函、本部 101 年 6 月6 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50 號函參照)。是以,貴部如考量係以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方式,達成強化監督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要求,建議可參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 6 點規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之內容與『前點』及行政院訂定之…不符者,『本部應督促其』…修正捐助章程。」,以期明確,俾免爭議。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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