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1518 號
要旨
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應參照司法院 98.03.3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之說明辦理,另外國法院判決載明生效日期之效力於司法審查時之認定問題,則由法官就個案事實依法判斷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呂○○女士申請變更由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11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37815 號函。
二、有關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問題,仍請參照本院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意見辦理。另關於外國法院判決載明生效日期之效力如何?司法審查時如何認定是否確定等部分,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至於行政機關如何為外國法院判決形式上之審查,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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