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035 號
要旨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時,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全部報結。如有部分案件已逾合併審理期間且未終結,應視為遲延案件,至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於案件終結報結時,應於報結清單分別載明案件終結情形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合併審理案件終結報結等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之辦案期限處理原則、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的辦案期限,本院前以 101 年 9 月 4日、同年 10 月 26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4999、1010030352 號函知各法院在案,合先敘明。
二、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其案件得否分別報結、遲延時報表之填載及上訴抗告之計算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全部報結(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2 點參照)。爰此,法官如視個案情形為分別裁判時,已結案件應為報結;當事人撤回其中部分事件時亦同。
(二)本院 101 年 9 月 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4999 號函已敘明合併審理家事事件辦案期限處理原則,然同一組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部分案件如已逾合併審理期間且尚未終結時,應視為整組案件為遲延案件,分別填具於遲延案件月報表,並於遲延月報表、遲延清單,就該組案件案號備考(註)欄位處,載明「家事合併審理案件(敘明合併審理之主案號)」;視為不遲延案件時亦同。
(三)為利行政管考及統計作業,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於案件終結報結時,應按各項報結標準,於「報結清單」分別載明案件終結情形;於上訴或抗告時,亦將上訴或抗告之案件案號,逐一載明於「送上訴/抗告案卷清單」或上訴書函,以利統計室逐一查登;原審為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上級審亦為合併裁判時,其合併之案件案號亦應詳實填載於「上級審考核下級審辦案情形紀錄表」,並分別依其所載案號列計成績,如僅顯示一成績時,其考核表所載之其他合併案件,視為同一成績,重覆列計,俾利統計結果符合案件實際情形。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