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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0065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主旨

有關貴府建議本部就調解委員及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等編列預算補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年 1 月 8 日府秘救字第 102000452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又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3 款第 4 目、第 23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四)鄉(鎮、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及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就調解委員之經費,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來均編列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案件,編列預算補助經費。另本部亦無補助地方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聘請法律顧問之出席費、誤餐費之預算科目。是以,有關貴府建議本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之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乙節,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上開補助款。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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