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3324 號
要旨
各法院應於每年 2 月 15 日前陳報當年度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課程相關事宜,至初步審認擬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如符合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規定,得檢附相關文件層報或報司法院核備
主旨
各法院舉辦家事調解委員專業講習及聘任(含新聘、續聘)家事調解委員時,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1 年 10 月 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8549 號秘書長函諒達。
二、為使各法院資源分享、經驗交流,消彌城鄉差距、資源不足之現象,亦利各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得於任期內參加本院或各法院定期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完成至少 12 小時之訓練,請各法院於每年 2 月15 日前陳報 貴院當年度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課程日期、課程名稱、講座、可容許增加其他法院之參加人數暨負責受理他法院報名之窗口人員(含連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如附件 1 之範例),俾利本院彙整公告;如有新增或修正,亦同。
三、本院前以上開秘書長函函知各法院於聘任調解委員前,初步審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院申請審認時數抵免後,再依本院審核情形斟酌是否聘任,以辦理聘任事宜並列冊層報備查。為減化作業流程,如各法院初步審認擬聘任(含新聘、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合於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時,得以同法第 6 條檢附擬聘任家事調解委員之相關文件資料彙整並造冊層報或報本院核備,經本院審核准予備查後,辦理聘任家事調解委員事宜(如附件 2 之流程圖)。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