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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03691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法官兼任基金會董事職務,如性質上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及形象,自不牴觸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仍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並應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須經其任職機關或司法院同意

主旨

有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詢問法官可否兼任其親友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董事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2 月 1 日院鎮人二字第 1020000872 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三、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附之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章程(草案)第 3條規定,該基金會以協助弱勢家庭提升其子女未來的競爭力、協助青年學生增廣國際視野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一)舉辦或協助弱勢家庭子女的課後輔導。(二)舉辦或協助弱勢家庭子女的寒暑假活動與輔導。(三)協助弱勢家庭家長對子女的輔導。(四)協助安排青年學生赴海外研習交流。(五)協助安排海峽兩岸青年交流活動。(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又該基金會董事會之職權,包括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等其他事項(章程草案第 6 條)。如基金會依上開章程成立,經核該基金會董事職務一職,性質上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法官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該基金會董事會職權包括基金之籌集,法官擔任董事職務,不得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有關「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之規定。此外,仍應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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