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87 規字第 33994 號
要旨
基於保障申請人之權益,訴願決定確定後,申請人就同一事件,主張原先未主張之事實,並追加證據,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時,原處分機關似可受理
主旨
貴會(財團法人二○○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請釋訴願決定確定之拘束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87 年 5 月 18 日(87)228 守字第 00462 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24 條(現行法第 95 條)固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惟依司法院院字第 1557 號解釋,訴願、再訴願,均為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因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受損害而設之救濟方法,苟原處分、原決定或再訴願機關,於訴願、再訴願之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因有他種情形,而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倘於訴願人、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並不因之而受何損害,自可本其行政權或監督權之作用另為處置,不在該條應受拘束之範圍。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本院訴願之決定確定後,申請人就同一事件,主張原先未主張之事實,並追加證據,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時,基於保障申請人之權益,原處分機關似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