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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88 規字第 23425 號
要旨
受理訴願機關延長決定期限之理由通知僅為單純之事實陳述,在訴願法未明定下,受理訴願機關縱未敘明延期之理由,尚難遽指該延長通知為違法
主旨
台端函請釋示有關訴願法第 20 條(現行法第 85 條第 1 項)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88 年 5 月 2 日箋函。
二、依訴願法第 20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 1 次。但不得逾 2 個月,並通知訴願人。」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固應於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 3個月內作成決定,惟在 3 個月內不能審決時,受理訴願機關基於審理必要,仍得予以延長 2 個月之審決期限,至是否有其必要,由受理訴願機關依客觀情事及實際需要,本於職權自行衡酌認定;又訴願法並未明定受理訴願機關應將延長決定期限之理由通知訴願人,且該項通知僅為單純之事實陳述,受理訴願機關縱未敘明延期之理由,尚難遽指該延長通知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