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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280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之說明

主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一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 年 1 月 16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10084433 號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強制拆除之性質上是否屬行政罰、有無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以及可否對違章建築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或命拆除建築物,又處怠金或命拆除建築物是否適用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規定等節,前經本部91 年 12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10045357 號函、95 年 2 月 8日法律決字第 0950004671 號及 98 年 2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80003096 號函復貴署在案,仍請參照,另請一併參照本部 98 年 4 月14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11305 號函。

三、次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署如業務上有需要,請先查明有無類似案例之處理意見,並洽請貴署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由貴署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四、檢附前揭本部函釋影本各一份。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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