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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506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法官擬兼職之工作項目如係提供法律意見諮詢,即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款規定所稱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自不得兼任之

主旨

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1 年 9 月 14 日院田人字第 1010000444 號函。

二、按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又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已明定除家庭成員、親屬外,法官不得為他人提供法律諮詢。

三、據貴院來函略以,貴院法官擬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其兼職之工作項目係提供法律意見諮詢,此為前開法官倫理規範所禁止者,應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爰法官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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