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370 號
要旨
法官擔任學會理(監)事,如該學會宗旨為強國際婦女法律專業工作者之互相瞭解、聯誼與合作,且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組織,則不牴觸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
主旨
貴院函詢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擬敦聘貴院法官擔任該會理(監)事,是否為法官法第 16 條限制法官兼職範疇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4 月 18 日院鎮人二字第 1020002412 號函。
二、法官法第 16 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三、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組織章程第 3 條、第 4 條規定,該會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組織。基於人類平等與相互尊重之原則,以建立友誼性之國際關係,加強國際婦女法律專業工作者之互相瞭解、聯誼與合作為宗旨。該會之任務如下:(一)爭取保障婦女與兒童福利之立法,以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健全。(二)增進婦女接受高深教育與法律專業工作之機會。(三)促進各國婦女在法律之前享有平等權利。(四)加強與各國婦女法學會聯繫,互訪與交流。(五)推動比較法之研究,傳播各國法律知識。(六)宏揚法治,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章程第 6 條)核其理(監)事之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非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擔任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監)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四、有關法官兼職規定(兼職原則及補充規定),前經本院 102 年 3月 2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8508 號函轉知各機關在案,另本院相關函釋業已彙整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法官兼職項下,嗣後其他機關(構)、團體如擬敦聘貴院法官兼任相關職務或業務,請先就前開兼職原則、補充定義及相關函釋予以檢視、審酌是否屬法官法第 16 條禁止法官兼職之範疇,並依該法第 17 條規定由貴院院長本於權責據以准駁;如審酌後仍認有疑義,始敘明所認疑義、相關說明並提供相關組織章程、設置規定等,函請本院釋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