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4700 號
要旨
如協會係透過自我經驗生命歷程與服務他人,發展個人獨特性並增進社會利益及提供生命教育相關服務等為主,與矯正署設立目的或法務部其他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司法保護、康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關於陳○○等申請籌組「中華象群生命教育協會」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15 日台內社字第 10200716251 號函。
二、本件自中華象群生命教育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所定宗旨觀之,該會係透過自我經驗生命歷程與服務他人,發展個人獨特性並增進社會利益;依該會章程草案第 5 條規定,其任務包括身心靈成長教育諮詢與各項活動、親密關係與和諧家庭關係諮詢、學校輔導系統諮詢與生命教育課程服務、弱勢團體支持服務、受刑人心靈重建輔導、助人工作者支持服務、臨終關懷相關諮詢等事宜,係以提供生命教育相關服務為主,合先敘明。
三、按本部矯正署設立之目的乃為規劃矯正政策,並指揮、監督全國矯正機關(構)執行矯正事務,該署掌理之事項主要為矯正政策、法規之規劃以及收容人矯正事項等(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 1 條及第 2條規定參照),鑒於該會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7 款「受刑人心靈重建輔導」僅係該會提供個人、各類團體及社會各界身心靈教育諮詢、支持及重建等生命教育相關服務之類別及對象之一,並非直接涉及本部矯正署所掌之犯罪矯正業務職掌範圍;且該會宗旨及任務,與本部其他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