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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法字第 1020012657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法官因故無法於指定日期、時間進行法院庭長票選之投票,應依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除調辦事法官外,視同棄權

案由

疑 義:辦理法院庭長票選作業事宜,法官因故無法於指定時間投票,得否比照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調辦事法官得先行投票疑義。

說明

一、按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庭長、法官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同條第 4 項:「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但調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並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將空白選票送請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

二、據上,法官如因出國、身體不適、研習等因素無法於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可否比照調辦事法官方式給予先行投票 1 節,依前開規定所示,除調辦事法官(不含占他院缺調同審級辦事法官)外,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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