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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568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故對該條例相關條文之適用疑義,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有權解釋機關

主旨

有關大院函詢陳情人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法字第 8517301 號函釋,就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認仍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之適用,即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 百萬元,違背立法意旨,並侵害人民財產權,陳請大院聲請釋憲等情乙案,復如說明二,敬請 詧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02 年 5 月 8 日院台業二字第 1020702470 號函。

二、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故針對本條例相關條文之適用疑義,陸委會為有權解釋機關。而本部職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事宜,是以,陸委會如就其主管法規之適用,認有向本部諮商之必要,本部即基於職掌提供相關法制意見供參。經查本部之前針對本條例第 67 條所為相關函文,多係函復陸委會所詢疑義,尚無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因持不同見解而函請本部提供諮商之情形。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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