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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77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上級政府委託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如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非屬上開規定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事項,故法律適用疑義,宜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意見

主旨

所詢地方政府受託代管跨省市河川(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之河川管理事項所為之許可處分,貴部得否逕予撤銷乙案,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2 月 19 日經授水字第 1022020188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本件上級政府委託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代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非屬本法上開規定之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是本件法律適用疑義,宜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三、貴部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貴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貴部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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