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執行法院辦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拍賣程序,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 第 3 項規定需計算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面積而囑託地政機關代為核算者,為使拍賣程序順利進行,各地政機關應協助辦理
主旨
為使執行法院辦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拍賣程序順利進行,請 貴單位轉知各地政機關惠予協助辦理說明二所示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是債務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應有部分經執行法院公開拍賣時,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得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主張優先承買權,合先敘明。 二、然各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面積為何,執行法院並無所悉,致拍賣程序無所依從。爰請 貴單位轉知各地政機關於收受執行法院囑託代為核算基地應有部分面積函文時,惠予協助辦理,俾供執行依據。
正本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