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法院就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請依法妥適審酌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尤應注意有無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
主旨
行政法院就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請依法妥適審酌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尤應注意有無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長 102 年 2 月 4 日秘台會四字第 1020002400 號函聲復審計部抽查民國 101 年度 1 至 8 月份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表辦理。 二、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分別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訟救助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並考量准予訴訟救助僅係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當事人於本案敗訴後,法院仍需向其徵收訴訟費用,徒增行政程序,並造成當事人困擾。請於審理訴訟救助事件時,妥適審酌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尤應注意聲請人是否「顯無勝訴之望」而不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審計部、本院會計處、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