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法字第 1020017608 號
要旨
依照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 1 點規定,法官 2 年內因調動等原因而影響結案者,不予遷調。其所稱之「案」,包括符合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5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不予遷調情形、逾 5 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以及專業法庭或專股案件。另該點所稱「偏遠或艱困法院」,係指無適當自願法官前往任職之法院
主旨
有關本院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函頒之「法官整體遷調原則」(下稱本原則)第一點規定之疑義,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2 年 6 月 14 日院台人法字第 1020015948 號函諒達。
二、為確保人民接受妥速、公正審判之權利,並鼓勵法官專業久任,兼顧同院法官公平分案之權益,爰就本原則第一點規定補充解釋如下:
(一)本原則第一點本文「2 年內有調動等原因影響結案」之「案」及同點(一)之「審判案件」,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5 條第 1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一點所定「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及第四點所定「專業法庭或專股案件」。
(二)上開案件經法院事務分配之結果已妥為規劃處理者(例如:案件未重分換法官等),因與前述規範目的尚無不符,得不受本原則第一點所定「不予遷調」之限制。
(三)本原則第一點(二)2 之「偏遠或艱困法院」,參照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意旨,指無適當之自願者前往任職之法院,包含因庭長不足而以資深法官充任審判長等情形。
(四)為使法官有較充裕的時間預作規劃,本原則發布前因所屬法院事務分配,而變更現辦事務致影響結案者,得酌予從寬認定。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