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組織法第 22-1 條及法官學院組織法自 102.07.01 施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同時改制並更名為法官學院,其英文名稱為 JudgesAcademy
主旨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之 1 及法官學院組織法,本院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施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亦定同日改制並更名為法官學院(英文名稱為 JudgesAcademy)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之 1、第 23 條第 2 項及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院發布令影本、旨揭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行政院、法務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