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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13408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主旨

有關貴總處來函詢問人民申請複製財政部 52 年 9 月 12 日開會通知單及同年 12 月 30 日函有關美軍人員車輛肇事賠償辦法草案檔案副本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 年 6 月 24 日主預國字第 1020011144 號書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來函所詢旨揭資訊雖屬政府資訊之一種,惟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合先敘明(本部 99 年 2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99 年 9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40632 號函參照)。

三、依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來函所詢旨揭資訊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一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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