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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890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旅館業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18 日觀賓字第 1020022623 號函。

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備查,則旅館業者依據該規定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乃係基於「旅館業管理業務」(代號 170)之特定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自屬合法蒐集。而旅館業依該規定將住宿旅客資料送警察機關備查之利用行為,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亦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三、有關來函所詢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之個人資料,如使用在行銷或分析等方面,是否於旅客登記卡與線上訂房頁面註記即可乙節:

(一)旅館業如基於住宿「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所蒐集之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個人資料(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參照),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如使用於非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之行銷或分析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如第 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之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本法第 7 條第 2 項及施行細則第15 條參照)。是以,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之頁面註記,仍應符合上開「書面同意」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蒐集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11 條第 3 項參照),併予敘明。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故請貴局日後遇有法律疑義,應先行洽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尚有具體法律適用疑義,再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擬具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

交通部觀光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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