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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1775 號
要旨
公務員於休職期間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為停發薪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於休職期滿則許其復職,故其於休職期間仍具有公務員身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李先生 96 年 9 月 10 日申請書【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於休職期間: (1)是否仍舊具有公務員身分? (2)其原因公務員身分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續? (3)於休職期滿,原服務機關是否應有義務通知相對人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依此規定,公務員於休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至於其因公務員身分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續?休職期滿,原服務機關是否有義務通知相對人復職?非本會職掌事項,請另向權責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