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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臺會議字第 01501 號
要旨
國立大學教授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 4 月 24 日嘉院昭刑敬自字三十二第 06461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為何?係由何單位掌理?
【本會函覆要旨】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請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