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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臺會議字第 01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國立大學教授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 4 月 24 日嘉院昭刑敬自字三十二第 06461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為何?係由何單位掌理?

【本會函覆要旨】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請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臺會議字第 01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國立大學教授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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