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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臺會議字第 03338 號
要旨
公務員因違法受懲戒者,主管長官得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因其他失職行為受懲戒者,則得逕行記過與申誡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南市政府 92 年 11 月 5 日南市人考字第 09204525850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因偽造文書,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經服務機關記過乙次有案,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情事者,主管長官可依同法第 19條第 1 項或第 9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