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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臺會調字第 002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公務員因違法受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規定應予以停職。其復職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條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1 月 2 日局地字第 093000000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涉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刑案,經法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權一年,同時諭知緩刑確定,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款規定予以停職,及停職原因消滅後得否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人員涉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刑案,經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權一年,同時諭知緩刑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款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應予以停職。惟停職原因消滅後應否復職,應注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相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3)臺會調字第 002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因違法受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者,依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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