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30001683 號
要旨
公務員因違法受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之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其職務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法務部 93 年 6 月 11 日法人字第 0930023962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臺灣臺中監獄管理員曲君等三員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均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貳年,同時諭知緩刑,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其職務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2 款規定,予以停止,惟其停職生效日期及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日期究如何認定等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本案曲君等三人以不實遷移戶籍妨害投票案件,經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其職務當然停止,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至於停職原因消滅,其復職生效日疑義,係屬公務員保障事項,非本會職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