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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30002322 號
要旨
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其職務應於刑事判決確定日當然停止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3 年 8 月 4 日部退四字第 0932334153 號【來文詢問內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3 款規定停職之公務員,以其被通緝或羈押或徒刑執行中,皆係實際無法執行職務,其職務當然自被通緝或羈押或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另依刑法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又宣告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者,其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執行。是以,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究竟以宣告褫奪公權之日?或褫奪公權執行之日?抑須權責機關作成停職處分,其職務始停止?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則其職務應於刑事判決確定日當然停止。至於是否作成停職處分或發布免職令,係屬權責機關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