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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30002740 號
要旨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後,經再審議改為減俸處分者,其執行自前之降級處分執行日起算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教育部 93 年 11 月 1 日部授教中(人)字第 0930518594 號【來文詢問內容】教育部所屬中部辦公室專門委員王某經貴會再審議議決,由原降級之懲戒處分改為減俸處分,有關其減俸處分之執行日,應自何時起算?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降級,係降其職等及俸級俸點,含有減俸之性質。受降級處分之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減俸處分,參照本會75 年 1 月 14 日 75 台會議字第 0080 號函復臺灣省政府人事處意旨,仍應解釋為「自前之降級處分執行日起算減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