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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臺會議字第 02150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之規定,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者,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蘇先生 92 年 7 月 10 日陳情函【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公務人員受有期徒刑二個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二年判決確定,能否繼續擔任公職,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停職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