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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臺會議字第 021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之規定,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並同時諭知緩刑者,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蘇先生 92 年 7 月 10 日陳情函【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公務人員受有期徒刑二個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二年判決確定,能否繼續擔任公職,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停職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臺會議字第 021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之規定,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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